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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品(服务)行业垄断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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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品行业垄断的性质

在讨论这些基础产品行业垄断的危害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看看这种垄断的性质。

垄断分为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市场垄断利用技术创新,占领整个市场,不会产生腐败,并有反垄断法来对它作出限制。而行政垄断是指行政垄断部门或公司依靠行政手段使其在市场上的地位稳固后,以依靠行政措施为后盾,以“独此一家”为操作市场的砝码,滥用行政垄断手段,索取高于其实际经济成本的价格,使消费者难以承受。由于行政垄断与政府部门直接和间接相关,因此难以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容易产生腐败。

我国基础产品行业的垄断,则可以说,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两者的混合体。这也决定了反对这种性质的垄断必将是任重而道远。

首先,电力、运输、电信等部门都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部门,它们都不可避免地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比如在电力、铁路等部门,由于铺设管道或线路的成本很高,只要一条管道或线路就能覆盖到所有用户,显然不用再铺设2-3条。如果进来多个竞争者,反而会提高企业成本,最终对消费者不利。自然垄断的这种性质使得在这些部门中,长期是“一家独大”,缺乏竞争。

其次,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而国家对这些基础产品行业进行控制和保护,这就使得这些行业的垄断又带有行政垄断的色彩。这一点我们在这些行业的服务的定价上尤其看得清楚。民航受到政府干预,票价仍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折令”让不少航空公司叫苦不迭;电信拆分后,竞争虽初步形成,但市话定价却居然“明降暗升”;甚至于最近举行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和此前举行的广东省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申请人也不是相关的行业部门,而是这些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本文介绍了.................,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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