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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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对竞争加以排除或限制,或以此为目的的行为。也就是说,该行为既包括达到了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也包括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但尚未产生具体结果的行为。至于如何确定一项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则需要进行复杂、细致的个案分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我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主要针对这三种
具体到法律规定,如何理解“滥用知识产权”呢首先,滥用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个非常严密和科学的概念,只是对超越授权范围使用知识产权和不正当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一个笼统称谓。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与反垄断法无关,比如未在核定的产品上、核定的范围内使用商标专有权,我们在此不予讨论。对于另外一些行为,由于其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通常我们也把它称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只是界定其“滥用”的依据和标准是反垄断法,而与知识产权法无关。应该明确的是,此处的“滥用”并不专指反垄断法第三章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是指包含该行为在内的反垄断法的三大类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拥有知识产权虽然形式上是一种“垄断”,但其权利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当然也不是滥用知识产权。其次,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知识产权的竞争者不一定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即便其拥有垄断地位,但只要没有实施垄断行为,也不会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并不关心一个具体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而只关心某个竞争行为是否对正常的市场竞争造成了危害或威胁,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此处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判断只能以反垄断法为标准,而不是其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某种行为违反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尽管也可以将其称作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却不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而如果滥用行为已经达到了垄断标准,那么该行为才是第五十五条所称的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知识产权”,对其认定时就要援引和适用反垄断法的标准。
所谓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对竞争加以排除或限制,或以此为目的的行为。也就是说,该行为既包括达到了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也包括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但尚未产生具体结果的行为。至于如何确定一项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则需要进行复杂、细致的个案分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我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主要针对这三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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