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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垄断犯罪的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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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会于2004年对《谢尔曼法案》的刑事罚则进行重大修改,公司被告的最高罚金从1000万美元升至1亿美元,自然人被告的最高罚金从35万美元升至100万美元、最高自由刑从1年监禁猛增至10年监禁。若经济实体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多个垄断协议而涉嫌多宗垄断犯罪案件,可能面对极为严厉的罚金刑与自由刑。《谢尔曼法案》提高垄断犯罪刑罚威慑,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提升证券犯罪刑罚强度进行刑事立法衔接。美国学者普遍认为,垄断犯罪最高法定刑如此之高,集中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惩治经济犯罪的力度达到了历史顶点。

在美国90年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基于单一垄断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最多被处以600万美元罚金。进入20世纪,已有近47个法人主体被处以1000万美元以上罚金;其中共有8家公司被处以1亿美元罚金,罚金最高值高达5亿美元。垄断犯罪监禁刑强度同样处于逐年攀升状态。90年代的平均强度为8个月监禁;20世纪前五年的平均强度即翻了两番。约有40个被告人的监禁期限超过1年;监禁刑最高值为10年。 高额罚金与长期监禁不仅针对美国本土公司与公民,大量外资跨国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亦受到反垄断刑事罚则的严格规制。

《联邦量刑指南》相对反垄断立法中的刑罚规范而言更加强调垄断犯罪的刑罚力度,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通过量刑过程中的规范解释突破《谢尔曼法案》的最高法定刑。《谢尔曼法案》并没有明确规定查明被告人垄断利益或被害人垄断损失前提下的最高刑。联邦量刑指南针对被告人获利或被害人损害特定案件,规定应当处以犯罪利益或被害损失2倍以下的罚金,除非量刑阶段的相关证据调查会不正当地拖延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联邦量刑指南》的刑罚裁量规则,以平行价格限定措施、市场分配计划为行为方式的垄断犯罪的量刑基准是12级;影响州际贸易的犯罪数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亦为12级;影响州际贸易的犯罪数额超过10亿美元的,上行5个量刑阶梯。 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1995年海特石油公司案 中指出,影响州际贸易的犯罪数额应当包括垄断期间行为人业已销售的所有商品或者提供的所有服务的目标价格。公司犯罪主体具有累犯、妨碍反垄断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放任执行人员开展垄断计划等情节的,应当加重判处罚金刑;公司犯罪主体配合反垄断调查、主动报告垄断行为的,可以减轻判处罚金刑 。实施垄断犯罪的公司除了应当接受罚金刑之外,法院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处公司赔偿被害竞争对手的经济损失。被判处缓刑的公司应当接受缓刑执行机构的定期考察与评估。

联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伯克案 中判决《联邦量刑指南》仅具有建议性,并在《联邦量刑指南》中切除使其具有强制性的第3553条款项 与第3742条款 。然而,根据伯克案的法院意见,联邦系统的下级法院进行刑罚裁量,虽然不受《联邦量刑指南》的强制性束缚,但必须充分考虑其量刑规则。 虽然伯克案后的《联邦量刑指南》不再具有强制性,联邦法院在对垄断犯罪进行刑罚裁量过程中仍会参照执行,极少进行量刑偏离。伯克案撤销了《联邦量刑指南》的强制性,但该量刑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一致性、平衡性、公正性、透明性的裁量模式。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垄断犯罪检控工作还是坚持以《联邦量刑指南》为执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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