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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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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潘志顺”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本文有82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我国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订、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迄今为止,有关部门并未公布去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明确反垄断法的执法承担机构。但据有关新闻媒体透露,届时《反垄断法》具体的执法机构可能确定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三部门不会采用联合执法或者部级会商的机制,而是由经营者向三部门负责的机构分别递交材料,然后由三部门各自作出批复。

看点之四:

并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

尚明说,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

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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