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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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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谢肖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商业贿赂是一种经济生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造成的社会问题已日益引起政府的重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动作时间不长,而......本文有230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商业贿赂是一种经济生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造成的社会问题已日益引起政府的重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动作时间不长,而且社会经济交往中相对复杂性,很多人对我国目前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和法律责任还不是很确定,实践中存在着对商业贿赂的模糊认识。因此,商业贿路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的研究与阐述具有现实的意义。

商业贿赂法律认定法律责任商业贿赂犯罪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决定对美国德普公司处以高达479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处罚原因是德普公司中国天津子公司自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贿赂现金162万美元,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并从中获取近200万美元利益。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判定,德普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关于“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

德普案引发了中国政府和国内重点行业的反商业贿赂风暴。商业贿赂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随后重申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的反腐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全面展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商业贿赂是存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取得交易,采取向交易对方或其职员或代理人提供或许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表现为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种形式的对应性,商业行贿是经营者为取得交易所做的给付或给付承诺的行为,而商业受贿是经营相对方利用交易机会索取,或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或其他形式利益而违背职权违法行为。所以,商业贿赂是在进行经营或营利性活动时所产生的一种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的危害在于增加并转嫁所经营产品的成本,直接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孳生了贪污贿赂犯罪,从整体上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平市场竞争机制,使市场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在调节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中发挥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刑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和处罚性的规定。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

商业贿赂法律性质的认定由于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具有层次性。

1.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且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可以归结为商业贿赂的行为是: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时,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时,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时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给予回扣是指不在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索贿行为。所谓暗中收受回扣是指对接收商业回扣不按会计制度明确反映在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的行为。

在对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的同时,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商业惯例,如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性折扣和给予中间人的佣金等行为在法律上给予了肯定,并将之合法化,即折扣明示且如实入账,给予或中间人收受的佣金入账,皆为合法的商业活动。

2.由于商业贿赂还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以上的商业贿赂行为可能导致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从一般违法行的商业贿赂到商业贿赂犯罪的跨越,认定的根据是刑法对行贿赂罪和受贿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情节和所犯数额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以是否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犯罪根本的标准是刑法的具体规定的犯罪构成。因此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商业贿赂行为只有达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标准,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贿赂犯罪。

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比一般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要严格且复杂得多。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独立的商业贿赂罪名或类罪,通常将与商业贿赂有关的犯罪统称为商业贿赂犯罪,如同人们将与经济有关的犯罪称为经济犯罪一样。而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在刑法上对应于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如果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

由于犯罪构成与一般违法法律构成的差异,导致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上的区别:

“贿赂”的内容上,一般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所给予或收受的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其他利益,而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依据的只限于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介绍贿赂行为在一般违法意义上以共同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在刑法中对于介绍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单独作为犯罪,即以介绍贿赂犯罪行为认定;

在认定情节上,经营者只要为取得交易而进行交易所作的给付或给付承诺的行为就可认定一般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而在刑法上,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必须以主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司法解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由于经营相对方,都能成为商业受贿一般违法行为的主体;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作为商业受贿的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对于国家事业单位非从事领导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商业受贿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的。像出版社、印刷厂、报社、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都不能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当然,为加强对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治力度,立法机关正在酝酿对现行刑法进行第六次修改,将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严重程度上,一般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还体现在情节严重性程度和数额的大小上。一般来说,一般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数额不大;而商业贿赂犯罪是“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一般由司法部门根据法律所划定的数额标准、情节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一是违反了国家所维护的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二是侵害了其他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同时,也损害了商业最终主体-消费者的权益;三是破坏了国家行政和公共管理中廉洁奉公的机制。因此,国家分别通过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分别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商业贿赂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正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商业行贿和受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2.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既可以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刑事责任。对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分则所确定的犯罪及所规定的量刑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所犯商业行贿罪,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所犯商业受贿罪,依所犯情节可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犯商业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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