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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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的案件有以下的几个特点:
一、绝对控制投标
一般情况下,串通投标案件发生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几家或者几十家投标单位通过事先商定,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犯罪单位(嫌疑人)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控制了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最终以低价中标。控制投标还包括部分参与单位事先买通做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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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体犯罪明显
工程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往往是以群为单位出现,并且以类为集合,同一地区同类竟标单位都非常熟悉。“群”违法犯罪现象,影响了一个地区同类行业的发展,同类竟标单位往往是轮流中标,轮流派发好处费。因此,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一旦有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会出现“群”违法犯罪现象,从而牵连到该地区整个同类行业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危害性。
三、标书基本雷同
从查获的标书看,许多内容有明显的重复,有的前后有矛盾,甚至看出有的公司明显不是同一地的,可标书却是同一打字机所打。
四、招标单位同类
招标单位本案中既涉及到公司的参与活动,也有个人的介入(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参与),因为串通勾结相互之间形成了锁链,一损俱损。同时,他们又是相同或相关行业,如我市市政工程案案都是建筑类公司或个人。
五、商业贿赂突出
“滋生”商业贿赂主要领域之一和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到的一般都是投入资金比较多、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应的也比较可观。因此,面对这样诱人的“蛋糕”,就会产生多种多样的利益链接,有条件的参与者都有“分一羹”的欲望。为了成为竞争者中的最大赢家,他们会通过金钱贿赂等手段拉关系、找路子,采取串通投标等非法行为获得私利,使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活动)成了“滋生”商业贿赂主要领域之一和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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