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协会与职业道德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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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协会与职业道德法典
长期以来,律师等自由职业是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的。他们往往根据本系统的职业道德法典开展服务,主张道德法典是维护高标准的服务所必需的。各种职业的大部分成员都认为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不是普通的经营或商业。他们并不是出卖商业,而是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被认为是具有相当的人身性质的。职业服务的提供对象是当事人,而不是顾客,顾客所购买的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的产生需要经过广泛的特殊训练。一般地,这种服务是可以信任的。
同时,提供职业服务被认为是不受个人感情或意见所影响的,并且应符合最高的道德标准。会计师必须精练和准确,遵守的的会计学原理,并且证明帐目和报帐是有效的。律师不应挑起或延长不必要的诉讼。医生必须首先向所有需要治疗的人提供服务,哪怕病人付不起医疗费用。简言之,专业职业者的行为不能仅受利润的支配。因此,不适当的竞争被认为是低级和不相称的。
在这种认为必须保持职业标准和道德的情况下,自然就可能存在着职业成员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如果竞争者是由职业内部的自我规则控制的,又怎能使各成员的利益不高于公众利益呢公共政策的立场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点已被突破,并且职业道德与标准已经3严重地影响了竞争的功能。[27]基于这样的认识,到了70年代,职业协会也受到了反托拉斯当局的有效指控。律师、会计、工程和医疗职业协会被制定为有限制竞争的行为。他们对竞争的限制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价格的方法进行的。[28]这可以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证明。[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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