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这种行为属于商业恶性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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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销售】我的这种行为属于商业恶性竞争吗
低价销售又称掠夺性定价,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和垄断市场份额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法律咨询:我在某商场开了一家十元店,商品进货价大都5-7元,卖的都是10元!但今天商场管理人员跟我说有人投诉我恶性竞争!说别人卖的价格比我高,请问我这样是不是恶性竞争
商场管理人员要我把价格提高,要不就要终止我和商场的租赁合同,请问商场是不是合法
律师解答:商场没理由来管你,你卖的价格低是你的事情,要管也是工商部门来管理,是否属于恶性竞争也是有工商部门判断的。恶性竞争就是为了打压对手,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来低价倾销的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积压商品;
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商品时,除正常标注应当标明的商品价格内容外,还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原价、降低后的价格或者折扣、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为认定低价倾销行为,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机构对个别成本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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