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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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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没有详尽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确定网络服务行为的主体、网络服务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网络服务经营者所...

  对于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没有详尽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确定网络服务行为的主体、网络服务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网络服务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关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根据第二条规定扩张其保护范围,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和技术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市场主体的利益。

  因此,对于那些没有在具体条文中规定,当事人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予以判断和规范,科学界定自由、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非常必要的。以爱奇艺因极客公司通过“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路由器”屏蔽其视频广告及优酷网因金山开发的“猎豹浏览器”过滤其页面广告案为例,通过工具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直接干预了视频网站的经营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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