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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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三定方案表明,反垄断执法部门是三家执法,发改委系统、工商局系统、商务部系统各分管反垄断法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委员会承担这三个部门的协调职责。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涉及到诸如电信、电力、能源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内容。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反垄断法通过对竞争格局的保护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技术创新和提高消费者整体福利等目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牢牢把握这一价值目标,就不会出现所谓的打击外资企业、保护国有企业等执法取向。这些取向并非反垄断法能够实现,也不该由它来实现。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的,“点”很多,比如效率、创新、消费者利益等等。对于这些“点”的选择和取舍,将成为法律实施的难题。
这种安排的问题在于,发改委系统、工商局系统、商务部系统可能存在职责重叠和交叉,可能导致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真空;而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又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协调和法律解释工作。协调问题成为目前反垄断法实施所面临的一个现实和严峻的问题。
首先,三家执法部门应当就执法标准、职责交叉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统一和澄清,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避免多头执法和执法真空的产生。
其次,充分发挥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在处理个案的标准区别以及涉及到部门联合的问题时,统一通过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协调。在产生争议时,反垄断委员会应当扮演最终裁决的角色,而不应仅仅是斡旋或者调停的角色。
第三,在与行业监管部门沟通处理法律协调和法律解释的问题上,从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调的角度看,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实现竞争政策优先,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确保对竞争的最小损害原则。当然,这并不否定在竞争政策中纳入产业政策的考量因素。
反垄断法的实施,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并不因此而放弃追求,失落了对“自由企业大宪章”应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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