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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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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确立的是行政主导型的实施体制,但是,法院可以通过不同的诉讼形式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时建中预测,反垄断行政诉讼将会大量出现。

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反垄断诉讼形式随之产生。时建中告诉记者,从立法的现状来看,由于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招投标的犯罪,因此,未来的反垄断诉讼将主要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将非常的多元,不仅有实施了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还可能会有该经营者的竞争者。”时建中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进行调查时,举报人也可依法提起针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行政诉讼。

时建中表示,如果行政执法不够积极,法院过分谨慎,都会影响到反垄断行政诉讼的提起、立案和审理。由于反垄断行政诉讼针对的就是反垄断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反垄断的行政执法就不会有反垄断的行政诉讼。尽管反垄断行政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行政诉讼,但是,反垄断行政诉讼毕竟属于新型诉讼,法院尚未经验,加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利益调整非常重大,法院或许也会表现的过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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