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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反垄断诉讼第一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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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常年经营中石油提供油品的民营加油站,突然以对方“断供”导致自己关门歇业为由,借力《反垄断法》,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约,并赔偿损失13万余元。兰州中院作出支持解约驳回经济索赔的一审判决后,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以该加油站诉讼的真实目的在于掩饰其“非法转让加油站违约在先”的行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该案被甘肃省高院发回重审。5月14日,记者获悉,在兰州中院的调解下,民营加油站与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得以解约,并支付20万元经济补偿款。至此,堪称我省“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这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以双方握手言和告终。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前往兰州段家滩兴达加油站加油的司机看到加油机上的歇业公告后无奈而归。原来,从2004年起,兴达加油站就与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签订供销油品合同。但2007年年底以来,鉴于兰州市区油品零售市场产生波动,以及该加油站所处位置修路等因素,加油站申报次年供油量时,仅申请了906吨。与此同时,中国石化甘肃分公司与该加油站接洽后,双方开始商谈转让事宜。其间,加油站曾向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致律师函要求解约。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调查发现“转让”之情后,致函对方申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双方互通函告无果后,同年11月,兴达加油站状诉法院,以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利用在甘肃油品市场的完全优势地位,迫使其签订《中国石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等一系列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禁止的保底条款、《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市场,强迫、限制交易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13万余元。该案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甘肃省首起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法诉讼案。

2008年12月26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主持调解时,双方都表示了和解意愿。兴达加油站愿意放弃索赔只求解除合同,中石油则以“同等条件下将加油站转让于中石油”为前提才同意解约。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2009年5月,兰州中院一审宣判,认为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商标使用权、供油”合同,驳回了加油站的经济索赔请求。

一审宣判后,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当即提出上诉,指出对方为掩饰其转让加油站、规避侵害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有优先购买权的违约在先的责任,“恶人先告状”,而一审判决却有意偏袒对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2009年12月4日,省高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兰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期间,兴达加油站主动表示和解意愿。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约,兴达加油站支付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经济补偿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加油站负担,且双方就该案所涉及的合同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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