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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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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浅谈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及防范

有奖销售是指商业企业根据自身的现状,经营商品的种类,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商品的活动。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新的表现形式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我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主要列举了十一类,据其特征,我们可将其分为:假冒行为;行业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强行交易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低毁行为;串通投标行为。

除以上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目前有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部门为规避法律风险,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更加隐蔽,市场上出现了以下几类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

一是以评比、评论、知识推介形式包装的虚假宣传行为。如利用媒体广告进行质量、功能、效果指标对比,或由企业出资聘请“专家”作咨询、访谈,以变相的形式吹嘘自己、打击对手。

二是变相的地方保护行为。地方政府出台一些专门针对本地企业的让利政策,以隐蔽的形式对其保护,进而使外地企业知难而退。

三是商业欺诈行为。即经营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水准的误解。

四是败坏对手商誉的行为。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对竞争对手及其商品进行投诉,使事态扩大,通过败坏对手商誉,排挤、打击竞争对手。

五是商业间谍行为。互为竞争对手的单位,一方在对手某项目进行中,派人以利诱等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走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或诱使其出卖对方商业秘密,在对方项目基础上移花接木后投向市场,以拖垮竞争对手。

上述五类行为,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防止不正当竟争的对策

不正当竞争给消费者、企业、行业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也给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带来了隐患。因此,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营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竞争环境已迫在眉睫。具体地,可从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企业自律几方面人手。

政府方面应积极主动地营造一个良好的宏观市场经济环境政府方面在有效进行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人大和政府要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此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法和例举法结合的形式表述,要有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以使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都能囊括其中。

更重要的是政府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充分显示立法和执法的严肃性。此外要加大宣传、普及法律的力度,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2、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加大打击力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一项经济交易都不可能单方独立完成,无论是造假还是走私,都必须与相应的生产、销售部门发生关系,否则无法进人市场。所以,在治理经济环境时,要坚持综合治理方针,要对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不能只抓某一环节。要加大对造假、走私的打击力度,使造假、走私分子面对暴利时不得不考虑高昂的成本代价。

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政府要善于引导生产和消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随时获得比较可靠的商业信息。与此同时,要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使生产要素能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间自由流动,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健全的市场体系,避免因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扭曲和市场信号失真所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就某种产品而言,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为企业提供该产品生产销售的整体动态情况及发展趋势,供企业参考,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垄断和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要洛守公平竞争原则,找准市场定位

1、企业应更新观念,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当前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间较长,从企业自身来讲,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会束缚其行为,形式上进人了市场经济阶段,但观念、行为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种惯性导致企业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挑战和竞争,而主动挑战和竞争的意识还不够。这就使某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新的条件下仍然企图寻求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期望在一定范围内垄断市场,这种观念本身就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因此,企业自身必须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格守公平、诚信原则,以自身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拓展市场,赢得客户认可。

2、企业要对自身和产品作好市场定位,尽量避免在同一水平上竞争。企业有大小、强弱之分,产品档次有高低之分,消费者的消费层次和消费习惯有很大差别。这就要求企业认真审视自己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对自身的实力和市场需求进行客观的分析,找准企业和产品的适当定位。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在不同产品、在产品的不同档次、不同的市场领域“有所为有所不为”,根据自己的实力去选择不同的产品和不同的市场,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应有的恶性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必然还会出现新的形式。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有限性,已不能完全包括市场经济中实际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尽快制定不正当竞争定义的一般性条款。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相关群体应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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