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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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的两种情况
虚伪的,捏造的。
此类信息是指经营者为达到目的而无中生有的编造,经常是对产品的性能,达不到的称其能达到;没有生产能力甚至没有经营资格的,宣称已经拥有;对没有申请专利或没有达到某种资格认证的产品,称其已经获得认证等。这种情况中宣传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明显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表现较为普遍。
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歪曲”即没有按照事情的真实面目出现,因而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经营者一般采取夸大、模糊或者片面的方式宣传,不一定构成完全意义上的欺骗,但却能够误导消费者,影响其购买决策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比如被告利用公共汽车的车身广告,用醒目的字体宣传“现在买电脑马上后悔!XX百脑汇资讯广场五月惊爆价!”并且散发有奖问卷及享受优惠的宣传品。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这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严重的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属于歪曲事实的宣传。
二、“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及实际情况
这类案件的广告内容很多是真实的,但由于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暗示、省略或含糊,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情况或者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价格等交易情况产生误解。“引人误解”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以未定论的事实引人误解的宣传”。“真实宣传”与“未定论的事实宣传”在审理中比较少见也很难认定。实践中,通常从手段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考察,有时会更侧重对结果的考察,即不仅以宣传内容的真实与否来确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且从“引人误解”的角度来考量后果,判断的标准是弹性的,这里仅作简要说明:
首先,“引人误解”中对“人”的认定。这里的“人”是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宣传内容,而不能根据宣传者在宣传时的理解及主观意向来衡量。“消费者”是指按照交易观念,通常可能成为消费该商品的人,其划定范围根据消费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对于普通的产品和服务,即是一般的消费者;对于专业性商品,则要根据的是专业人士的普通注意力进行判断。
其次,关于“误解”的产生应以一般人的理解为基准。这种“理解”会因为不同的性别、年龄、职业、是否受过专业教育、对某些环境和事务的兴趣和敏感程度等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作为从事专门法律审判工作的法官,通常不会真正知道广告对象是如何理解一个广告的。他们只能把自己假想成广告对象进行判断。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办案效率,我们一般不会采取到社会上进行市场调查来确定判断标准,而是多采用陪审员制度,尽量选择了解相关市场的,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人来担任陪审员。尽管这样,对于“公众的认识”这一不确定的概念,仍有待于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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