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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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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反垄断的执行机构有三种模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主管机构、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单一专门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

所谓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是指在一国内部设置有两种主管反垄断法执行德行政机关或准司法机关,这两种机关与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上既分工又合作,推动反垄断工作的协调进行。这种设置实际上存在一个三角关系,即:两种主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一种主管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第二种主管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这一类型可以在分为两种具体情形,即以美国为典型的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和以法国为典型的非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

世界上采纳由主管机构、顾问机构和法院构成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组合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英国。德国的顾问咨询机构垄断委员会是一种纯粹的顾问咨询机构,而英国的竞争委员会承担了双重职能,即在承担顾问咨询职能的同时还承担了其他职能。

单一专门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又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形,即单一的准司法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和单一的纯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前者以日本最为典型,而后者则韩国较为典型。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个是法院。韩国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如同其他国家那样,韩国法院也承担了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能,他们共同构成韩国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

三种模式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的核心组成基础有二:一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设置;二是主管机关与法院的良性互动。三种模式都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点。专业性要求组成人员具有法律、经济或贸易的知识背景;独立性要求组成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受其它机关或首长的干涉,也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干扰;权威性要求机构规格高,所做出的决定具有很高的效力。从世界各国立法的总体趋势来看,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体系表现为设立单一的专门主管机构的趋势。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具有明显的国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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