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占军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占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 发布日期:995-7-6 日期:995-7-6 第一条 为了制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本文有76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
发布日期:995-7-6
日期:995-7-6
 
第一条 为了制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 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第九条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317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