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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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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近年来,本市超市业态发展迅速,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的重要通道。但在超市利用连锁网络优势向供货商收费问题上,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有潜力的商品进入超市,也给超市带来管理隐患,造成超市和供货商双方关系的不公平。为维护商品供需双方的经营权益,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就规范超市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超市收费是指超市在商品定价外,向供货商直接收取或从应付货款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供货商额外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超市收费的原则
超市收费是一种市场行为和经济活动。超市在向供货商收费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⒈公平合理收费。超市确定的收费项目,其用途、标准必须符合直接关连性、比例性和风险性的要求,即收费必须与用途相符;收费后提供的服务必须与收取的费用相当;收费必须与分担商品销售的市场风险相关。
⒉公开约定收费。超市收费的项目、用途、标准,必须事先向供货商公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双方订立书面合同。超市收费中采用由超市一方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其合同条款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超市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供货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更不得随意在事后或合同以外再向供货商收费。
⒊公平规范收费。超市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保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稳定。收费项目、标准的变动须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三、清理不当收费。超市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不当费用。超市要依据《》、《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超市收费原则,对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显属不当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下列行为属不当收费:
⒈要求供货商负担与其商品销售无直接关连性的费用;
⒉要求供货商负担的费用金额,已超过供货商可直接获得的商业利益;
⒊完全出于达到超市本身财务指标的目的,而要求供货商负担的费用;
⒋假借各种名目向供货商滥收费用,从中获取不当收费;
⒌借罚款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费用;
⒍其它不当收费行为。
在清理不当收费时,重复的收费项目应当取消或归并,经营中确需由供货商分担的费用应纳入商品价内交易,或在双方合同中订明。
四、加强合同监督。超市收费的有关合同必须充分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为超市收费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市商委和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会同市工商局共同制订合同的示范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对超市收费的格式条款合同实施监督。
五、规范收费行为。超市收费应当事先向供货商提供收费的明细资料,给付合法凭证,明示入帐,并建立和落实台帐制度,照章纳税。超市一方不得随意在应付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费用,严禁借超市收费变相收受回扣。超市不得将因自身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商品库存、缺损等损失向供货商转嫁。对超市收费后有关商品退场的条件,必须公允透明。
六、严肃查处超市变相摊派。超市向供货商硬性推销商品或其他物品,或要求供货商给予各种与商品销售无关的赞助和捐赠等,属于变相摊派,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沪府发〔2002〕2号)文件的精神,有关行业协会要通过发挥协会和承担协会职责,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加强会员企业的行业自律。对超市收费,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磋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连锁经营的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商店、便利店。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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