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文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文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文单位: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990-5-23 日期:990-5-23 一个时期以来,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出现了授受 回扣 的做法。有的进口单位将进口书报刊的部分营业额......本文有57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发文单位: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990-5-23
日期:990-5-23
 
一个时期以来,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出现了授受 回扣 的做法。有的进口单位将进口书报刊的部分营业额以 劳务费 、 咨询费 等名义支付给订购单位或个人作为 报酬 ;有的采取送 红包 、实物等手段,暗中将现金或实物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至有的订购单位竟发展到向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单位公开索取 回扣 ,谁给的回扣高,就订谁的货。在这种不正之风的影响下,一些坚持正常经营的单位也被迫给订户 回扣 ,致使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 回扣 ,是一种严重的行业不正之风,不但腐蚀干部和职工队伍,损坏书业风气,妨碍书报刊进口和供应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违反财经法纪,必须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任何进口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给购书单位或个人以 回扣 (包括现金、实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 回扣 ,否则,按行贿受贿从严处理。各订购单位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奖励办法办理。 二、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若对订货单位给予优惠,只能采用调整书报刊折扣的办法(即让利销售),双方必须如实入帐,不得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否则,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各书报刊进口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不得隐瞒、截留利润,偷税漏税;不得挤占或乱列成本,划预算内为预算外;不得乱发奖金、实物、补贴,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等,如有违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四、财政、新闻出版、审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各书报刊进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下达后,各书报刊进口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书报刊进口单位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和检查,如存在上述问题,应按本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清理、检查结果请于990年6月底前上报新闻出版署。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310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