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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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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法的理论上,一般将危害竞争秩序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分为和垄断行为,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存在着交错统合的关系。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要依法确定,各国在立法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因而的概念各国也不完全一样。 我国()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是一个传统的表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条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点。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揭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质。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相对于其他诚实的经营者都是不公平的,其他诚实的经营者无不因此受到损害。不正当竞争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其突出的本质特征。不正当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失去透明度,竞争对手失去客户,广大及用户无法正确选择商品,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自由等等,这类行为对一般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利益均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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