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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低价倾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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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 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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