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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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21时50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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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海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市场经济是有竞争性的,市场主体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地、提高效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竞争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竞争,诚信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最低要求。诚信原则作为市......本文有143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市场经济是有竞争性的,市场主体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地、提高效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竞争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竞争,诚信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最低要求。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及法律原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或竞争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一、商品假冒的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就是大家说的傍名牌的行为。例如:美国鸿利公司来华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中有相当知名度的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 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 红蓝白 装饰牌幅于993年获得中国,公司于993年向局申请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 服务商标,某些快餐店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 加州牛肉面大王 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 加州牛肉面大王 字样。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工商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 加州牛肉面大王 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 美加牛肉面大王 ,同时又出现多家 牛肉面大王 ,鸿利公司没有办法,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冒牌快餐店侵权。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做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例如:巴黎香水一般原产地在法国,如果产地在印度,那么有可能不是正宗的香水;意大利家具一般原产地在意大利,如果标明产地在我国,那么有可能只是采用该家具的样式,并不是真正的意大利家具。 按照我国《》第5条规定:商品混同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例如你叫PLAYBOY(花花公子),我叫PLAY-GOER(戏迷);你叫 大成永和 、 永和豆浆 ,我叫 豆浆永和 等。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二、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牌、商品宣传栏等广告媒体;此外还包括其他宣传方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产品展销会、产品说明书、横幅布标、展示板、小广告等不同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现就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提出以下方法: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虚假宣传的本质特征是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引人误解 是指宣传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论宣传的形式上是真是假,只要存在了引人误解的后果都是虚假宣传。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的内容是很广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列举的有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没列举出来的还有很多,如商品的规格、等级、生产日期、销售者、价格、售后服务、获奖获优情况质量认证等等,难以列举穷尽,凡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内容都应当包括在内。 总之,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有两类: 一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 二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 ,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有的国家称之为工商秘密,或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资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予以披露或使用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包括商品声誉,是对经营者的积极社会评价,是经营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这种信誉或声誉,在中属于的名誉权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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