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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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21时2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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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的作者为您介绍关于的处罚规则。详情请看以下内容介绍。 对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 引人误解的宣传 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5万元。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二)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000元; (三)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四)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四)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六)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的,增加20%的罚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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