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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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延长羁押,两次补充侦查,3轮司法鉴定,3次移交检方……丈夫马军已被羁押了500多天,白丽瑾尚无法知晓该案一审何时判决。 “我丈夫到底有没有罪?希望快点有个结果。”一拖再拖之后,白丽瑾神情黯然。
马军原为武汉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冶南方”)高级工程师,于2008年1月23日被武汉警方刑拘,羁押至今。因马军案被抓捕的,还有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环渤海公司”)蒋秋福等6位冶金专家和企业负责人。他们的共同罪名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方公诉的涉案事由为:中冶南方状告天津环渤海公司侵权,马军等人串通合谋侵犯其“冷轧硅钢”设备技术的商业秘密。该案主要涉案人员蒋秋福、张安健、洪书玲和尚未归案的陈安邦等,此前均为中冶南方技术骨干,后跳槽到天津环渤海公司。
在用于定性的相关鉴定报告还未出台前的长达半年时间里,涉案多人就遭到羁押、逮捕和搜查,陷入牢狱之灾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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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质疑:这是企业之间利益纠结的“暗战”所致,还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借助外力打击跳槽员工?
本报记者 沈笃
一桩“里应外合”的侵权案
马军,今年44岁,原为中冶南方高级工程师,2008年1月23日被警方刑拘,羁押至今。
因马军案被抓捕的,还有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环渤海公司”)的蒋秋福等6位冶金专家和企业负责人。他们的共同罪名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记者获取的一份公诉书称:
中冶南方公司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冷轧硅钢”技术,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先后为武钢、鞍钢、宝钢等多家钢铁企业设计建成冷轧硅钢生产线……为保护“冷扎硅钢”专有技术,中冶南方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2006年12月,天津环渤海公司高薪将蒋秋福、洪书玲和张安健及中冶南方部分工程技术人员招至该公司。2007年3月间,被告人环渤海公司总经理魏宏伟与洪书玲、张安健、蒋秋福等人,利诱被告人马军,让其利用中冶南方有关“冷轧硅钢”的图纸和资料,为环渤海公司设计相关设备图纸(记者注:5个钢结构工业槽体)。
2007年3月至12月,被告人马军利用其在中冶南方工作中掌握的“冷轧硅钢”图纸资料,采取更改图标、图号、尺寸参数等手段,修改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蒋秋福交付了设备图纸。天津环渤海公司先后向马军支付酬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裁定认为,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公司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马军和魏宏伟、蒋秋福等人合谋获得中冶南方的商业秘密,给被告人造成重大损失,均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用于定性的相关鉴定报告还未出台前的长达半年时间里,马军、蒋秋福等人即遭到羁押、逮捕和搜查,陷入牢狱之灾。
涉案技术是否“公知”?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果涉案技术为“不为公众所知”信息,则“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针对指控,有业界权威人士公开指出,马军等人所谓合谋“获取”的图纸和技术,其实是早已公开的“公知信息”。
2008年12月,原隶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就涉案图纸和技术进行鉴定,认为涉案图纸的技术信息已为公众知悉,国内公开出版的教科书对涉案设备技术信息有大量的记载。该鉴定意见书称,本案涉及的全部技术属于国家早期引进、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学习使用的整套生产线中的一部分,涉案图纸在各个单位之间互相借阅,早已公开。
一位业内人士评述说:“涉案图纸和技术,只占整个‘冷轧硅钢’技术的万分之一,而且,这万分之一还是公知技术。”
他进一步解释,在中冶南方“冷轧硅钢”所有技术中,确有不为公众所知的专有技术,但“不能因为其中有几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就扩展为所有技术信息都不为公众所知。”
该专家打了一个比方:一辆奔驰车的发动机所含有的专有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但该车的轮胎,却是个常规轮胎。因此,不能因为奔驰汽车的发动机涉及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就由此断定其轮胎也具备同样的特点。
“如果这样断定,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该专家几次三番强调。
“阴阳”鉴定报告
同时,两份相同文号“阴阳”鉴定的出现,又使该案的公正性遭到质疑。
因知识产权案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司法机关在判案前,往往借助司法鉴定来对案件进行定性。2007年8月17日,办案单位委托湖北省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第一份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冷轧硅钢”技术资料是中冶南方的商业秘密。
对此,北京市司法局司鉴处王桂芳处长指出,鉴定机关可以对某项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公知性作出鉴定,但某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鉴定报告作出判断。
之后,湖北省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第二份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与第一份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为同一文号,只是结论改为:该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
两份“阴阳”鉴定报告,表明其中必有一份为假,不能作为呈堂证据。2009年1月20日,武汉办案方再次委托湖北省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结论与第二份鉴定相同。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北京一位司法专家说。
更让业界深感惊诧的是,上述三次鉴定的对象并非涉案图纸和技术,而是中冶南方“冷轧硅钢”技术资料。
“涉案图纸和技术只涉及五个钢结构槽体,而非整个‘冷轧硅钢’技术资料,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一位律师认为,据此出炉的鉴定结果明显不合理。
为证明涉案“商业秘密”遭侵犯后给中冶南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相关办案单位还委托会计事务所作出了四份司法评估《鉴定意见书》,关于损失数额表述如下:
第一份鉴定意见:鉴定对象价值2964万,第二份,鉴定对象价值702万至864万,第三份,鉴定对象价值109万至132万。第四份鉴定意见:鉴定对象价值48万至58万。
律师的几点辩护意见
该案的辩护律师认为,这场被定性为有预谋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活动,其实是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接私活捞外快”的行为,即俗称的“星期天设计师”。
2006年10月,天津环渤海公司欲接下鞍钢设计项目,蒋秋福负责其中的“钢结构工业槽体”设计,该设计属于蒋秋福日常工作范围,因工作任务繁重,且正值二哥去世,蒋秋福无暇顾及涉案部分的设计,将任务委托给马军,因此,在蒋秋福本人设计能力能胜任的情况下,其主观上没有通过马军窃取中冶南方所谓商业秘密的故意。
其次,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蒋秋福从未向马军提及要求按照中冶南方公司的图纸完成设计,马军本人也从没有提到他会将中冶南方公司的图纸作为蓝本进行修改完成设计。
此外,本案中,蒋秋福因家庭原因和个人任务繁重,在公司例会上提出将非关键设计的涉案部分对外委托,属于工作范围内的正常要求,其他被告人(魏宏伟、洪书玲等)同意其做法,也符合工作惯例,各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合谋,更没有提出希望通过马军掌握的中冶南方的图纸来完成设计。
至于起诉书所称的“利诱”,即被告人马军收取15万元报酬,相关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马军利用个人业余时间完成他人的外委设计任务,收取报酬理所应当。而且,马军决定的设计方式,与蒋秋福等人给付报酬的性质无关。”
而就算“合谋”侵权确实存在,一开始就以刑事案论处,也违背了知识产权纠纷“先民后刑”原则。
律师解释,“商业秘密”是一个司法领域概念,一旦被侵犯,权利人完全可以采取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只有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到足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程度时,才使用国家机器强制手段介入。
本案在定罪证据还未形成时,相关方面就已采取强制手段,先控制人身自由后,再去鉴定技术的公知性,有悖法理。
员工跳槽与企业恩怨
“天津这个公司挖走我那么多专家,还偷走了一卡车资料,这种行为是不是很卑鄙?”
中冶南方董事长项明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突然有些情绪失控,但他不忘强调:“这是企业之间的事,不存在打击马军和蒋秋福个人。”
早在2008年案发之初,中冶南方内部就有传言称,抓马军、蒋秋福等人是为了“杀鸡儆猴”,警告跳槽员工在“外泄”技术信息时不可“造次”。与这种坊间流言相对应的是,中冶南方自2004年改制之后,其骨干员工流失频繁,高达数十名,且多被竞争企业委以重任,成为通晓自己技术方向和市场战略的对手,其中尤以天津环渤海公司为甚。
相对中冶南方50多年的历史,天津环渤海公司虽然成立于2006年9月,但仅仅3个月后,它就与鞍钢签订了硅钢生产线设计合同,其背后强大的技术支撑团队,正是先后从中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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