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宝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本文有72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对于商业秘密权,有些国家给予承认并认为应该予以法律保护,而有些国家则不承认。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角度进行定义,同时也被称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是以除外手段对侵权判定类型进行描述,还有的学者是从诉讼抗辩的角度对此进行讨论。实际上都是在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同一个问题。
美国在其《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列举的五种正当手段即: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接受所有人的许可而获得、通过观察公开使用或公平展示商品而获得、从公共出版物上获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列举了五种合法方式即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不论是美国还是中国其立法初衷实际上想要通过划分“可为行为”的范围来尽量明确“不可为行为”的范围。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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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对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3、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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