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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运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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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了“概括规定十排除规定”的立法方式。所谓“概括规定”,是将《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概括地规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2条)。所谓“排除规定”,是指将几类具体的纠纷列举出来并排除于仲裁范围之外。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需要加以排除的纠纷有两大类:

1.与身份权有关的案件;

2.行政案件。

具体说来,对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非讼案件和非财产性纠纷,不能进行仲裁。仲裁适用范围的财产性,决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权有关的案件不能进行仲裁。

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

因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应排除出仲裁范围之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它们在仲裁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因此,《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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