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仲裁的价值目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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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仲裁】证券仲裁的价值目标问题
证券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就他们之间基于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法仲裁的活动。
证券仲裁最早产生于美国,起初只是解决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带有中世纪商人自治的色彩。后来,证券仲裁逐步扩大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证券争议,并且仲裁解决的证券种类也由开始仅限于股票发展到适用于证券法规定的各种证券。在美国的判例上,证券仲裁甚至可以适用于会员机构内部的劳动关系纠纷。美国证券仲裁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使得证券仲裁真正成为与证券民事诉讼平行发展的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证券仲裁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根据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其相互间在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及两者的衍生物的转让、交易发生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由他们双方共同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程序,判定双方的事实问题或权利问题,双方并约定接受此公断约束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是指证券纠纷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证券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有人认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发生其他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也有人认为是指仲裁机构根据证券当事人的申请对证券发行人、投资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决的活动;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及与此相关的证券争议。
价值目标
公正和效益是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这在法学界基本形成了共识。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除了具有效益、公平两个主要价值目标外,在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它还能够实现当事人的额外价值目标,即能够实现安定的目标。
有利于提高效益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主题。近年来,随着西方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融合以及在此基础上经济分析法学的形成,法律效益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立法界的重视,以效益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逐步从理论构想进入现实实践,效益逐渐成为评判某一法律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之一。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理论对于研究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的价值目标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认为,从效益的角度出发,与诉讼或行政手段相比较,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最能体现“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首先,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在程序上是正规的程序,除了具有程序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外,仲裁程序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此外,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其次,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能够产生稳定的实体效益。仲裁裁决与诉讼裁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其实体效益的稳定性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如此,由于各方当事人是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给各方所同意的第三人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履行率要高于法院判决,其实体效益的稳定性要优于法院判决。
有利于确保公平
通过仲裁来达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平,应该是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另一个价值目标。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加上现有司法审判机制独立性的不够等因素,因此,在处理包括证券纠纷在内的民商事其它纠纷时,常常会出现法律与道德、权力与道义情理、理智与情感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单纯根据法律规范衡量有时难以作出合情合理裁决的局面。
同诉讼相比较,采用仲裁来解决证券纠纷可以有效地实现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平,这是一种更接近于客观实际的公正。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程序上,基于仲裁的本质要求,仲裁员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待遇。
第二,在实体上,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的最直接的目的。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专业性和准司法性,决定了在仲裁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同时,强调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力求摆脱僵化的法律教条,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地做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裁决,避免出现大的社会震荡和社会系统风险。
第三,仲裁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存在诸多滞后于证券市场发展、不利于及时进行权利救济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就更需要一批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业仲裁员。
有利于维护安定
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机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发展环境,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其宗旨就是为了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法律的统一,合乎法律与合乎情理的统一,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
由于证券纠纷具有争议标的大、社会影响广等特点,使得证券纠纷的出现必然会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再加上舆论的推波助澜,更使得当事人不能很好地以平常心来正确对待和处理纠纷。而仲裁自身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一是由于仲裁具有严格保密的特点,加上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律和规则严格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舆论炒作。
二是在整个仲裁的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调解机制。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已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世界主要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均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给予仲裁员以更加灵活的权力,由仲裁员在同一争议中调解案件并不存在规则上的障碍。有经验的仲裁员往往会通过耐心地说服和劝导,来结束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明确的和解协议取代以往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合意和全新的合法关系,实现法律关系的安定。此外,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仲裁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依据交易所章程和规则适用于调解的任何事项,都可在交易所进行调解。而申请金额超出一定数额的所有仲裁案件中,可举行最高4小时的一次性调解。从众多的仲裁和解案例来看,其和解的意义远远超出了纯粹的法律和经济的范畴,它甚至能够合理扩张,延伸到单纯的仲裁难以企及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领域,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更广阔的安定局面。
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随着其自身不断规模化、市场化、扩容化和国际化,各种形式的纠纷也必然随之增多,证券纠纷的处理不当,将会引发社会震荡和系统风险。因此,积极探索和构建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我们认为,在不断完善通过诉讼和行政的办法来解决证券纠纷的同时,针对证券纠纷的特点,在总结我国证券纠纷的司法实践的同时,学习和借鉴境外成功和成熟的经验,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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