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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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仲裁受理机构: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
市仲裁管辖范围:
1、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与本市市属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投资额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3、本市企业与其外籍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4、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上述4项以外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企业与职工,本市城镇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也由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可向市仲裁委员会设在各区县社保中心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
浦东新区内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述3、4项和社会保险争议除外)由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仲裁期限
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有关证据。
仲裁基本程序
1、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被受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按时交纳仲裁费用,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2、仲裁准备: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3、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为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当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撤诉手续。
仲裁处理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在审理过程中,遇有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中止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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