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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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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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