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建议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名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起步较晚,立法比较滞后,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用法律......本文有84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区分企业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争议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关键是看双方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任)合同,较难掌握,如果双方没有签定任何合同就更难以区分了。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却都没有规定,造成了法律上的空档,不利于这部分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建议明确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本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以及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与人事部门的管理职能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已有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不再作为受案范围,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没有规定又属于人事部门管理职能的,应当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明确确定为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受案范围相对较窄除了有些省市自治区以地方立法形式扩大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外,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层面上看,人事争议仲裁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除录用、调动和履行聘任合同外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是不能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申诉控告的途径来解决由于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往往是作出决定的部门同时又是负责处理申诉控告的部门,或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很难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此外,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如民办高校的教师与民办高校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人事争议仲裁也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民办高校的特殊性民办高校教师与民办高校之间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也缺乏法律依据。这类争议的解决缺少渠道这对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保护以及民办高校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国工作的人数也日益增多,除了国家外专局设有相应的仲裁机构外,各省市自治区还鲜有相应的仲裁机构处理这部分人与所在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为维护人事公正,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公平、公开、公正的作用,建议将民办非企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产生的争议确定为人事争议作为受案范围,同时逐步扩大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受案范围。湖北鄂州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就是人事部门的职能范围有多大,人事争议的仲裁范围就有多大,人事部门管理的对象范围有多宽,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就有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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