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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准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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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准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准仲裁制度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以及体育纠纷仲裁等四种。但目前我国仅开展了前三类准仲裁业务,体育纠纷仲裁仍然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从我国实施前三类准仲裁制度的情况来看,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弊贾俨弥贫戎械姆律程序依据严重不足

我国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有关此两类纠纷进行仲裁的规定少而又少。比如,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主要是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前由有关部委颁行的法规、规章,而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也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一小部分的规定,各省分别制订了自己的规定,而且各省的规定很不一致。对人事纠纷的仲裁则更是只能依靠仅有的几个通知、规定、办法来进行。对体育纠纷仲裁在我国《体育法》颁布后根本上就没有任何程序性的规定。立法的滞后严重地影响着准仲裁制度功能的发挥,使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毙姓化色彩太浓。以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为例,从仲裁主体来看,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选任,仲裁适用的程序及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由此可见,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行政色彩相当浓的准司法制度,有人甚至直接就认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行政性的制度。这种过于行政化的仲裁制度已扼杀了仲裁的应有本色,使劳动争议仲裁不成为仲裁而成为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矛盾的一个办事机构,其缺陷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该制度也正遭受着越来越多学者的责难。

3弊贾俨弥贫戎杏行┕娑ú缓侠恚相互间很不协调。如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时效制度等规定都不科学、不合理,在实践中负面作用较大。再如,劳动争议仲裁采取的是一裁二审制度,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却采用或裁或审制度,而人事争议仲裁在目前就如何建立起与诉讼的关系尚未明确,由此可见,准仲裁制度中各类特殊的仲裁在体制、体例上都很不协调。

4弊贾俨弥贫戎凶贾俨贸绦蛴胨咚铣绦虿幌嘞谓樱造成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不力或监督过度,影响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我国采取的是一裁二审的仲裁体制,当事人有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行使诉权。而当当事人诉至法院以后,整个程序重新开始,法院一般地也不是审查仲裁裁决的对与否,而是审查当事人间的实体关系如何,法院的判决也仅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评判,而不评价原仲裁裁决。这样一方面会造成仲裁裁决流于形式,不利于树立准仲裁的威信,使当事人热衷于诉讼救济而造成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浪费了国家的司法和准司法资源,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再如,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由于没有明确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使得人事争议仲裁得不到司法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由此产生了有些仲裁决定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严重影响了人事争议仲裁权益救济作用的发挥。据统计,全国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的情况约占裁决总数的3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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