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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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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

当仲裁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当事人的申请是启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执行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59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管辖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若裁决由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期限。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期限申请执行,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3款的规定,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五)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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