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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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介绍
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一条 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 应将仲裁通知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二)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受理案件后,应指定一名秘书局或秘书处的人员协助仲裁庭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答辩
(一)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 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 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文件。
(二)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以上就是对于仲裁程序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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