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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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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绪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事故发生日;二是医疗终结日;三是工伤认定日;四是工伤定残日。笔者认为应以医疗终结日作为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点。理由......本文有32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事故发生日;二是医疗终结日;三是工伤认定日;四是工伤定残日。笔者认为应以医疗终结日作为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点。理由如下:其一,医疗终结后,只要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医疗费用或伤残抚恤补偿问题意见不一而产生争议,工伤职工即可认为对方已侵犯其权利。其二,若以事故发生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难免对工伤职工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工伤事故刚发生,只要用人单位按照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不能认为对工伤职工造成侵权,况且工伤职工在此时也难以行使申诉权利。其三,若以工伤认定日和工伤定残日作为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点,那么几年前的工伤早已医疗终结,到几年后才申请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再向仲裁委申诉,能说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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