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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谷物和饮料贸易协会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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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田国秀”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中国内地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2万吨豆粕,双方就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A公司要求B公司根据合同开立信用证,B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尚未达成协议......本文有231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中国内地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2万吨豆粕,双方就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A公司要求B公司根据合同开立信用证,B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尚未达成协议,其根本无义务开立信用证。申请人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合同项下的买方义务,因此向B公司提出索赔。

2002年6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申请仲裁的通知。根据GAFTA的仲裁规则,这是争议当事人进行仲裁需要履行的第一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1、这一通知仅需表明将争议付诸仲裁的意图并指明有关的合同,而不必提及仲裁请求以及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这一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GAFTA仲裁规则按照争议的种类,分别就品质争议,应付款争议和其他争议规定了通知必须作出的时间:(1)品质争议,一般不迟于卸货完毕后或交货后连续21日;(2)应付款争议,不迟于争议发生后连续90日;(3)其他争议;A、有关CIF,CIFFO,DFR或类似装运合同,不迟于从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日起计算的连续90日内:包括展期在内的合同装运期结束,在目的港完成最终卸货之日;B、FBO合同,不迟于从以下两日期中较早的一日起计算的连续90日内:最后提单日:包括展期在内的合同交货期结束;C、其他合同,不迟于合同交货、收款或货到最后一日起连续90日内。

对这一问题,尽管GAFTA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拥有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超过上述规定时间请求仲裁的自由裁量权,作为申请人仍应严格遵守发出通知的时间限制,尽量不在程序问题上授人以柄,以免给将来对己方有利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留下隐患。作为被申请人,则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时,认真检查申请人的通知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时间,以便在答辩中提出,否则被申请人将丧失就此对仲裁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A公司向B公司发出申请仲裁通知的同时指定了仲裁员。根据GAFTA仲裁规则,申请人需要向被申请人发出申请仲裁通知后9天后指定己方仲裁员,并通知被申请人其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被申请人需要接到申请人指定仲裁员通知后9天内指定其仲裁员,并通知申请人其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如果任何一方未在上述时限内指定仲裁员或发出通知,则另一方可以申请协会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为此,一方必须通知未指定事实上仲裁员的另一方,该方已向协会申请为其指定仲裁员。在申请时,必须提交:

1.当事人之间已订立了包含GAFTA仲裁规则的合同的初步证据;

2.以下通知的副本;

(1)表明意图将争议付诸仲裁的通知;

(2)为未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向协会申请为其指定仲裁员的通知。

(3)申请当日适用的应交费用。

如果申请满足以下要求,协会将会为未指定仲裁员的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指定的仲裁员姓名通知当事各方。

2002年7月13日,A公司通过传真通知B公司,B公司未指定其仲裁员,如果B公司不能在2002年7月15日前指定仲裁员,A公司将请求协会为B公司指定仲裁员。

2002年7月31日,A公司又通过传真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未能根据GAFTA仲裁规则指定其仲裁员,A公司已请求协会为B公司指定仲裁员。

【我方主张】

2002年8月6日,GAFTA通知B公司并A公司:协会已为B公司指定仲裁员。在此之前,我们还未被委托为B公司的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程序方面的细节必须严格遵守。我们在另一个案件中(我们代理被申请人之一),也遇到对方已向协会申请为我方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但遭到了我方的拒绝。这是由于:1、申请的一方未通知我方其已向协会申请为我方指定仲裁员;2、协会为我方指定仲裁员后,并未将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通知我方。

在该案中,我方主张仲裁庭的组成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我方有权提起程序异议。仲裁庭其后也确实据此裁定仲裁庭对我方没有管辖权。后来对方对我方另案提出仲裁。

在双方的仲裁员被指定后,协会将在收到第一份陈述和证据后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当事各方。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主席。

如果从发出表明将争议付诸仲裁意图的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当事各方均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或陈述,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将失效。如果在申请人的促裁请求失效前30日内,当事的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表明争议付诸仲裁意图的通知;或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失效前,当事的任一方向对方提交书面证据或陈述,则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效力将被延长一年。

在此后的仲裁程序中,当事各方负责向对方送交所有陈述和证据,并将陈述和证据的副本送交协会。仲裁庭负责决定仲裁的具体时间表和步骤。

2003年4月8日,GAFTA通知申请人A公司和被申请人B公司:

1、鉴于协会于2003年4月1日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陈述和书面证据,协会指定了第三名仲裁员并通知双方其姓名:

2、当事各方向对方和协会提交陈述和证据的时间表为:

A:被申请人自协会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对方提交答辩和证据,并将答辩和证据的三份副本提交协会;

B: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答辩后的21天内可向对方提交书面评论或文件,并将书面评论或文件的三份副本提交协会。

关于文件送达日的认定,GAFTA仲裁规定依文件送交当事人和送交仲裁庭和上诉庭而有所不同。如文件系送交当事人,则文件发出之日视为文件送达日;如文件系送交仲裁庭和上诉庭,则协会收到文件日视为文件送达日。但是,协会的仲裁规则并未就传真是否为允许的通知和文件送交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操作是:

1.通知以传真方式送交;

2.陈述、文件证据和裁决则以传真和快递形式同时送交,传真发出的日期严格掌握在提交陈述和证据的时间限期内。

裁决

上诉庭也支持了我方的观点。2004年6月15日上诉庭的最终裁决认定: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包含GAFTA仲裁规则的合同,因而仲裁庭对实体问题没有管辖权。

总之,历经两年的仲裁,最终以我方胜诉而告终。在整体上我们使对方囿于与我们在程序细节上进行争论,成功地给仲裁庭留下了双方一直处于对合同条款的讨价还价中并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的印象,从而赢得了两级仲裁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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