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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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阳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发生劳动争议企业方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阳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此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鉴证,有权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
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科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立案审批、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仲裁立案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准备
当事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申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庭前准备
——应诉答辨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举证责任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复制件或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5、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市劳动仲裁委可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担保。
6、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
7、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8、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庭前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三、仲裁庭审
——一般程序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诉人自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之日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被诉人自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预交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庭审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随意走动,不准喧哗、吵闹、鼓掌,不得使用手机,不得有其他妨碍仲裁庭活动的行为;
2、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3、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未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不得擅自退庭;
5、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四、仲裁结案
——结案程序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撤诉申请
申诉方在仲裁裁决前可以撤诉。申诉人在裁决前申请撤诉,被诉人未提出反诉,且不违法的,仲裁庭可于七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撤诉的决定。当事人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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