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后可以从哪些方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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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过后可以从哪些方面上诉
爱人在1998年11月在一家医院上班,从事护士工作。每月工资一直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先后是220、260、320、410、460。2007年11月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至2008年11月),并办理社会保险,之前的没补办。
在工作期间,她除了上正常的白班,一直还值夜班,通常一周2至3次,每次从晚上6点到次日8点,加上白班一天将近19个小时。而在工资方面只算加班一次19元(现在标准)。
2008年6月单位以无证上岗为由将她辞退,辞退当时没有提前书面通知,也没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下方的经济补偿款项上注明具体的补偿数额。辞退后我们在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方面与单位有争议,后来通过区仲裁委裁决,补偿11360元,并买1998年11月至2007年10月的社会保险。
问题补充:
1.1998年爱人工作时没有护士资格证,一直到现在,但医院仍然使用她从事护理工作。
2、2005年4月,医院院长以爱人不值夜班为由将她单方面解聘,既未收到解聘书,有没有签字,直到同年9月卫生局知道做法不妥后,敦促院长让爱人又重新上班,这期间爱人没有一分钱工资,上班后三个月按实习工资发放,当时碍于情面,只好忍气吞声。
3、2008年1月到6月的福利待遇,辞退后医院没有给,往常有,并有从邮局领款的福利专用账户这一证据。
现在就想在上诉时能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上三条;1、是不是违法解除合同,2、补齐2005年4月至9月的工资,3、2008年上半年的福利待遇另外,为了让高手们更清楚地回答我的问题,特将我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一并附上,供其研究。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4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11200元,攻击18200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事宜;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攻击25218元,以及逾期不支付所应加付的赔偿金25218元,合计50436元;
4、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1月至6月的福利待遇3000元。
6、依法由被申请人支付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11500元,以及逾期不支付所应加付的赔偿金11500元,共计23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数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地工作,劳工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既为依法伟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其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也一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在事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违法与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上面清楚地写着自1998年11月1日工作至2007年11月签订劳动合同),亦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据此状,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前面部分省略)
***诉合肥市包河区义城中心卫生院劳动纠纷一案,我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旭东、王娜,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昌根,到庭参加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1998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一直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未依法未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在事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违法解聘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依法提起仲裁。
被申请人辩称;1.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经劳动行政机关备案,被申请人自此时伟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保险费用。2、申请人没有护士执业证书,被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查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调换工作岗位遭拒绝,故依法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违法解除。3、终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最低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同意依法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4、申请人2005年4月7日因违纪被解聘,2005年9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5年9月开始。
本庭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护士工作,2007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其1年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自此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4月14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局就医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被申请人进行检查,经查护理人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工作。2008年4月18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局对被申请人使用无证人员从事医护活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200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已申请人未取得上岗执业资格证书,不适合继续从事护士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工资由基本工资、考勤奖、劳务费、加班费等组成,其2007年8月的基本工资伟410元,之后每月基本工资涨到460元,考勤奖每天2元,劳务费每月70元,车费补贴每月60元,其劳动关系解除前12各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21.5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工资存折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录用员工登记表、招聘人员建档登记表、报告、解聘决定、代码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合肥市包河区区长热线电话转办单、行政处罚单、工资表、考勤表、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值班表、加班表、孔建波证言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
1.医疗工作是特殊的工作岗位,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担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未取得相关资质,故该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被申请人聘用申请人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但未合适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应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承担过错责任,故应比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抗辩称,2005年4月7日因申请人违纪,曾对其做出过解聘的处理决定,2005年9月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2005年9月开始。本委认为,被申请人随提供了对申请人解聘的处理决定,但不能证明已将该处理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工作9年8个月,应当获得10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超出合理范围,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2、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实际提供劳动,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双方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是有效的,被申请人应该当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本委支持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3、被申请人作为用工管理者,对员工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表有保存2年备查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工作以来双休日从未休息,应对劳动关系接触2年前的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本委不支持其劳动关系接触2年前的加班工资请求。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申请人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申请人关于改时间段内加班工资和最低工资差额的主张成立,分别是3060元和1300元。申请人要求加付1倍赔偿金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4、申请人关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5、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年的福利待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本委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600元即额外经济补偿金1400元。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8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共同承担。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3060元,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1300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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