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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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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法】新近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2007年出台的又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升幅度较快,每年平均增加20%。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涉及劳动者74.4万人。

有关人士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

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我国已延续了多年,繁琐的程序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劳动者维权成本加大,所以一直以来备受诟病。

“一调一裁两审”制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但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则必须经过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起草之初,曾有专家建议,采取或裁或审制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法律起草者经认真考量后认为,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了二十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所接受,现有的“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此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留了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同时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裁终局,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同时,为使劳动者不丧失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的诉讼救济权利,法律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法律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

现行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

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明确劳动行政部门责任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审议修改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目前拖欠劳动报酬等不少问题是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而造成的,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可以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从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最终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吸收了这一建议。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完善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了这个制度设计上的弊端。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助劳动者维权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法律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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