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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概念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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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真实,一份书面合同或公文需要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才能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签名有两个功能:标识签名人和标识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而在电子商务的虚拟世界中,合同或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在电子文件上,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是无法进行的,必须由技术手段替代,电子签名应运而生。

国际上很多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都对其有较为严格的定义或描述。如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中对电子签名作如下定义: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而欧盟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电子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其他电子数据相关的数据,作为一种判别的方法。不同的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电子签名可以大致描述为: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双方交易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迫切需要得到明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电子签名的使用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保障。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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