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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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建议
电子商务市场是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也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基本原则,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维护公平的经济运行秩序。B2B企业作为这一市场的主体,同样也面临着竞争等问题。同时由于B2B企业所体现的特殊技术化特征,使得这种新的企业模式参与下的竞争秩序又呈现出特殊性。我国的B2B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已经采用B2B的企业在资本投放、经营模式、经营理念、技术创新等方面,都还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和解决。但是,我国B2B电子商各市场的发展,除了要解决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之外,还要对与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的问题进行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垄断问题并不因为我国电子商务所处较低的发展阶段而不存在。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框架进行相应变革,才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
正如上文所述,B2B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垄断问题并没有很多独特之处,发达国家以现有的反垄断法是可以解决这一市场上的垄断问题的。然而,我国在反垄断方面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垄断现象更是缺乏明确的规制。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也应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即适用于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考虑到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与现实交易环境下的交易规则存在的差异,可以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既明确将电子商务中的正当行为予以豁免,又明确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核心问题在于平衡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维护公平竞争,既要促进和鼓励电子商务中的竞争,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切实防范竞争者滥用垄断地位,破坏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使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对电子商务中的反垄断立法还应借鉴美国、欧盟等国的立法经验,与国际立法相协调。各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普遍适用“私法自治”的原则,所以我国在针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时需要审慎,避免公法的过度干预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反垄断问题上,保持立法和政策上的灵活性,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这一新兴商务模式发展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只有从立法上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合理地对这一新兴市场进行管理和规制,才能够平衡市场各方的利益,消除矛盾和冲突,从而维持一个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网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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