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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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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征是信息数字化,一切交易信息都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并存储于计算机或服务器上。在这种环境下,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信息主体如何确定;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信息在网络传输中是否泄密等等。

1、信息主体的确定

信息主体的确定就是要明确交易当事人的身份。网上交易双方并不见面,如何判断他是否是交易的对象是第一个问题。

传统法律解决主体真实性问题的手段主要是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其基本措施一是主体公示制度,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允许交易相对人了解和查寻;二是登记管制制度,通过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确保企业是真实存在和合法终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法律也可以要求网上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公示其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并用认证的方式允许交易人点击它的认证标记或者电子版的执照,实现与传统企业公示和登记制度接轨。但是现有的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有这样的认证标记,涉及认证的法律关系也不明确。

2、信息内容的完整和真实

传统的书面方式有一个好处是不容易涂改,数字化的信息虽然快捷方便,但同时易窜改伪造。为了保证我们收到的信息是原始的信息,要采用电子签字方式进行加密。我国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此类关系。

信息在网络传输中,有时存在错误或变动,而当事人可能对此毫不知悉并按照变动后的内容行事,其法律后果如何此类问题因没有法律规定,势必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些信息产品交易中的特殊问题必须制定电子交易法或信息交易法进行规范。

3、依法确定电子信息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虽然明确了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但仅有这一条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信息的发出与收到、电子要约的撤销撤回等问题有待于立法进一步明确。在网络交易中,不少人不敢在线订立合同,因为不知道合同何时成立,履行地在何处。有的国家电子交易法详细规定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我国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此外,尚需制定电子证据规则,提供网络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目前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日益增多,实务部门也觉得十分棘手。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七种,并未单列电子证据这一类型,电子证据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存在较大争议。在电子证据的采信上,缺乏统一的规则。

4、信息保密的法律保护

不论是个人隐私还是商业秘密,在网络中更加容易被他人非法获知和利用。例如。某些网站收集用户资料进行非法买卖。在网络中,那些个人数据是可以被收集的,那些是隐私不能收集,此类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是非常不利于树立消费者信心的。我们认为,个人在网络中享有不被窥视权;不被侵入权;不被干扰权;不被非法收集利用权等。网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要遵循目的特定化原则、公告或告知原则、当事人事先同意、合理、合法使用个人数据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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