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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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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牟国庆”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以及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 一.传统法律的发展存在的障碍 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本文有132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以及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

一.传统法律的发展存在的障碍

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律规则的缺位.体现在基于纸介质的传统法律规则对合同和其他文件的"书面形式","签名"以及"原件","保存"等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及其效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2,法律规则的模糊.体现在现行程序法及证据规则对待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及其可执行力的不确定性,电子合同是作为书面证据还是其他类型的证据,如果作为书面证据,是否承认其作为"原件"的性质,等等,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3,法律规则不协调.体现在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上的不同规定.在传统商务环境中,这种不协调可以通过冲突规则等予以缓解或在某种程度上予以解决,而在电子数据的发送,传输情况下,规则不协调的冲突与矛盾又一次显现出来.

正是由于这样一些法律障碍,使人们难以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而信心的缺乏,则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和运用.

二,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

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

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都是区别于传统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有的制度:一是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因特网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

总之,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共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一,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法律文件中,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均有明确规定.其最重要的贡献是从法律上全面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标志着电子商务法在全球范围内的成立,对于推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是贸法会在推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又一重大成果.

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推动下,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各种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使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达到了高潮.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电子商务将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政府已经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虽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但也对一些法规做了一定的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网络管理的规则,把电子商务初步纳人健康的发展轨道.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滞后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并于2004年3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为了调整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各种矛盾,规范管理秩序,各部门已经或者将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但是,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特别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牵头起草制定部门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间更多的职能交叉,协调难度也随之加大,影响了整体的执法效果.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说明了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基本上还处于法规规章的层次上,在法律层面上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比较少,而且很不完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

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四.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

解决电子商务特殊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新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狭义电子商务法,最典型的是关于数据电文效力,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等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应该尽快制订这种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二是对传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比如对法律适用和管辖规则加以修改,以适应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我国应当系统的清理阻碍电子商务法律的现行法律法规,使得电子商务法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总之,电子商务法并不是一套完全取代过去法律的规则,而是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建立的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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