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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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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应把握这样的思路:应在坚持电子商务可税性的前提下,在遵循税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则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新特点,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予以适当修订,设计一整套具有前瞻性、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以处理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坚持电子商务的可税性

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应该而且必须对电子商务的可税性问题进行超前立法,其原因如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我们不应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张守文教授在其所著的《税法原理》中指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许志民在其所著的《税务法规大意》中指出:“所谓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解释及适用税法时,所应根据者为经济事实,而非形式之法律主义。”

坚持电子商务的可税性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虽然目前就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这一问题没有形成一个完美的方案,但对于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大多数国家达成了一致的看法。

2、坚持税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则

征管公平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要不偏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合理的考量征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在征管决定做出之前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也应当遵循征管公平原则。具体来说,在税收征管上要平等地对待从事电子商务纳税人和从事传统贸易的纳税人,使其承担同等的税负;要针对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征管方式,而不能不假思索的都套用己有的措施和方法。

税收征管效率原则是税收效率原则在税收征管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该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既要提高税收的征收率,做到应征尽征,增加税收总收入;一方面还要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因此,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应尽量减少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避免税收征管制度动荡对经济产生影响;第二,在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具体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第三,要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降低其负担,从而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主动参与、支持配合的积极性。

3、设计一套与电子商务特点相适应的征管措施

1)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电子商务使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特点,将税款征收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将对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通过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的代扣代缴来实现。因为,尽管电子商务采用的货币支付手段表现为电子划拨,但最终还是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所以,在确定了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及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具体来说,当发生电子商务交易业务时,由消费地支付款项的银行在承兑电子货币的时候负责代扣代缴税款。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税率扣缴税款,并及时将企业设立的网上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切实承担起配合税务部门征税的责任。税务部门可以给予银行一定比率的手续费,作为其代扣代缴税款的报酬。同时,为了协调区域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在消费地已扣缴的税款作为纳税人预缴的税金,在申报纳税时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税收评估制度。目前,许多国家对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或由于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用评估所得的征税方式。我国也应该在《税收征管法》中确立这种制度,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税收检查和税收征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如同电子商务税款征收离不开金融机构一样,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检查,也应当以支付体系为重点检查对象。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和物资流都在网络中传递,具有隐蔽性和易修改性,监管比较困难,所以,加强对资金流的监管是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另外,在税务机关的稽查方式上,应当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自动稽查系统口这种自动稽查系统,不仅要求所有提供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络服务器上安装并运行,而且要求为电子商务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安装运行,以此实现对网上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全面记录,并按纳税申报期自动按时将当期的记录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核实备查。税务部门通过从自动稽查系统获得的信息,不仅可以全面监查纳税人是否据实申报,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错征漏征等问题。

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应当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违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但要规定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规定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不仅要补充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导致偷漏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规定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网络信息和密码进行保密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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