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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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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且条文空洞,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

《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就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而言,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如:对网络金融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不能依法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金融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金融,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

《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

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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