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几个问题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中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法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主要研究商业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的特......本文有183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法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主要研究商业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的特殊法律问题。
2、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
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技术性。
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且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具体表现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复杂性
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技术手段和交易关系上都要复杂得多,这是显而易见的。
3、电子商务法的现状与趋势
世界电子商务法现状
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数据交换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也可以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此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有:
①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
A、《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B、《信息技术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C、《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②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
③ 区域性组织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
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 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区域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④ 世界各国积极制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统一立法。
据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日本《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法国《信息技术法》、菲律宾《电子商务法》、爱尔兰《电子商务法》等。
2001年,贸法会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章示范法》,成为国际上关于电子签章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
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① 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
A、合同法
《合同法》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a、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b 规定了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c、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
C、相关的法规及部门规章
1988 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首次对电子信息保密作出了规范;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理,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实施细则》等等。
② 我国电子商务法存在的问题
所立之法的位阶较低,绝大多数属于管理性行政规章,很多不仅与以前所立之位阶较高的法律相冲突,且与司法解释相互不协调,造成管理与司法的冲突,致使在网络管理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多为限制性和管理型立法;再次,没有国家高度的统一立法指导,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导致政出多门,管理混乱;另外,信用化程度不高,没有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的一个瓶颈。
商务立法的展望
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21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一次严峻挑战。通过专门的统一立法,使国家在下个世纪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我国传统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的推广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以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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