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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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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2]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3]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4]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5]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

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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