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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需突破法律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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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需突破法律瓶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本文有241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需突破法律瓶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主要是以EDI和INTERNET来完成的。本文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针对狭义电子商务而言。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它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跨地区、跨国界的买卖双方可以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电子商务以公平、快捷、方便、效率高、成本低、中间环节少且可进行无国界、全天候交易和服务等优势赢得了人们的青睐。在短短的几年内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新经济模式引发新法律问题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日益普及,带动了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与急剧扩张。这种新的经济模式,在对企业经营、政府管理、人民生活产生革命性影响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日趋明显。由于其具有跨度大、安全性低、速度快、技术含量高、发展模式多等特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安全中普遍存在着几种安全隐患: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恶意破坏、信息保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以及网络故障等。单纯依靠技术不能真正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如何能确保交易安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知识产权的保护

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版权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因特网属于开放网络并具有非专属协议,允许通信与交易在一个开放网络中潜在未设限的参加人之间发生。这种开放的网络对数字媒介提供了准入,文书、形象以及声音的大量完美复制品可以轻而易举地被制成与传送,商标易于被误用,这些对知识产权形成了新的挑战。

电子合同的确认

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进行有效规范。如何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是保证电子商务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信息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或犯罪行为时,锁定或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给解决纠纷,惩治不法行为带来了巨大困难。保证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科技和法律的双重课题。

个人隐私的保护

网络中的信息呈开放或者无序状态,传播极广泛,直接涉及并威胁到每个家庭和每个人的信息。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文字较小,内容又多,消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

网络高科技犯罪的防范

因特网中的信息流动常呈现出无序状态,难以管理和控制,容易对信息安全造成损害,加之软件技术的发展,带动计算机自动化能力的提高,使高技术犯罪日趋严重。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盗用商业机密、对加密的内容进行解密等新型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电子商务的发展会不断引发新的法律问题,不仅限于上述提到的,我们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的同时,开始立法前瞻性研究。

电子商务遭遇法律瓶颈

自1995年以来,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各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如:1999年2月1日国家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5月20日发布并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颁布并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外经贸部制定并于1997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商投资性公司通过外商投资管理系统网络进行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05年1月28日信息产业部通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并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外,各地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调整。

从上述立法的罗列来看,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规范,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体系零乱,尚有许多领域空白。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网络交易法和电子商务法,没有为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便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相接轨,已刻不容缓。

完善立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当务之急。就此,笔者认为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以下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规则和管理法规

应完善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新《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使数据电文在原则上得到了法律承认,但这种规定过于粗略,仍需要完善。

应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实名认证。据此可以将对人的身份认证与银行账号的身份认证或者商家营业执照认证挂钩,减少虚设账户的产生,并通过促其以真实身份进行交易,提高交易诚信度和交易双方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同时,还有必要制定和完善与电子商务以外的商务主体进行网络商务活动的规范。

应明确规范商务主体的供货人、消费者和金融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别是规范税收制度和价格规范。防止电子商务成为商业主体偷逃合法税务,甚至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比拼、垄断市场等扰乱市场经济的特殊平台。

应着力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透明度。以利于有效防止非法物品凭借电子商务的隐秘性肆意流通。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规范中,应当保证网上交易有关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凭此为证据。

应尽快实现以电子货币制度代替传统的货币支付方式。应通过立法,对新的支付工具、电子货币发行方和使用方的权利义务、电子货币监管机制、付款系统与交易付款记录等问题以及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权责问题加以规范,以保证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结算的顺利进行。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经营权特许、电子认证、风险分担等问题加以调整和约束。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著作权保护的法规。目前,由于电子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在网络上复制影音、文本既容易又迅速,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在网上发布和下载这些未授权的电子资料,而不需支付给作者任何报酬。这就造成了如今网络内外的盗版活动难以控制,极大地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利,打击了其创造积极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迫切需要国家严格实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并尽快制定能够有效施行的电子资料管理办法。

商标权保护的法规。对于涉及到网站网页上的各种标志、商标或域名等,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授予和进行保护,以保证标志、商标或域名的唯一性和商业识别性,使之具有商标的特征,同时具有商业价值。在这方面,可以通过修订《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化解决网络上的注册商标和域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如今,网络上各种信息的开放或无序传播,直接涉及并威胁到自然人、法人的信息隐私和秘密。如何有效制止利用信息网络公开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是电子商务面临的棘手问题。特别是利用病毒软件窃取他人隐私资料最为恶劣,应将其列入故意犯罪的范畴,制订相应的处罚条例,以遏制当今越来越泛滥的“恶性黑客”的蔓延流行。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譬如软件、数据库保护和信息数字化、网络传输商业秘密及有关网络的特殊硬件技术专利权,电脑软件的专利申请标准与程序,等等,都亟待法律法规来规范。

惩治电子商务犯罪

我国刑法对破坏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与电子商务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及犯罪主体的年轻化、犯罪方式的灵活多样性等特征相比,目前的刑法规定存在对犯罪主体规定的范围较窄、对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规定单一、对相关犯罪方式的规定过于简单以及惩罚过轻等缺陷。应修改电子商务犯罪主体的范围,降低年龄限制,将过错行为也包含进处罚对象之内,根据电子商务犯罪形式的发展增加有关罪名,同时适当加大对这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商业模式的全面冲击,中国电子商务即将进入迅猛发展的快车道,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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