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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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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面临的问题

即便是网上交易征税时机已经成熟,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传统征收方式有颇多不同,在很多方面面临着难题。

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仅根据传统税收制度难以确认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也造成冲击。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勿需在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C2C电子商务交易更具有跨地域的特点,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贸易活动时,很多情况下无须设立常设机构,并且交易具有跨国界的特点,使一国政府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针对发生与本国的交易进行课税的基础,这使得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过程变得极为复杂。

税收征管的困难。电子商务也使得税务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务稽查主要通过对账簿资料的审查,然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却受到Internet的无固定场所、无纸质凭证、电子交易技术等问题的制约,作为税收征管的两大因素——纳税人住所和账册凭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都发生了改变。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同时加密技术、保护个人私隐、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使税务机关在合理范围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根本无法追踪交易的过程和内容。因此,目前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问题可以说已处于税收征管失控状态。

缺乏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如何制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并加以实施,也是一个难题。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对网络交易纳税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立法空白。尽管早在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到,要抓紧研究电子商务中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尽快提出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但时至今日,也没有新的消息。2008年5月29日,商务部发布了一个《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虽然对网络交易的注意事项规定相当细致,但是全文中却没有一个“税”字。缺乏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法律政策使电子商务交易下征税失去了切实可依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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