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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子认证服务认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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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子认证服务认可的问题

电子签名法实施已超过八个月。在这八个月的时间里,十二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领到了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其电子签名证书的发放量也得到了成倍的增长;在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支付指引的鼓励下,网上支付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已从一年前的几家发展为五十余家;除网上支付外,电子签名在电子税收、电子海关、网上采购等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力推动;由于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合法地位,一些关系到数据电文证据力的纠纷在法院得到了及时裁判。

当然,作为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推进绝非一项简单的工作,还需要得到来自普及法律、行政管理、司法、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市场认可等各方面的支持。目前电子签名法的推进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消费者的认可度依然很低、电子认证的标准规则未全面建立、电子签名法的司法准备工作还未展开等诸多问题。而只有电子签名法实施推进的整体环境得到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下面,我们就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分析,进一步探讨我国电子签名法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的情况,希望能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加强研究,有力推动,切实有效地推进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工作。

境外电子认证服务认可的问题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作为配套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经信息产业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究竟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如何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取得同等的法律效力,应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操作,应提交哪些材料,这里的“有关协议”应是指哪个层面的协议等等,还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问题,急需在进一步的相关规定中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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