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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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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陷

网络隐私权保护虽有立法但不健全。我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网络侵权责任并没有得到相关的重视,没有与产品责任等责任一样,并列作为独立的章来规定,无法体现出网络侵权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的地位和重要性。

法律对网络隐私权重视不够。截至目前,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存在大量个人数据被非法搜集、滥用、交易现象,但是国家目前还没有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规定。

目前对提供网络服务与内容的供应商之法律责任规定较少。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比较容忍,这样也就间接支持了网络提供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实践中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权难以实现。在现行法律中,我国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所以当网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难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求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以其它理由提起诉讼。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研究较为滞后。国外的隐私权研究已将近100多年,而我国隐私权的研究却要晚得多,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更是近十年才开始,且尚未形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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