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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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
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的信用卡一是指从表现形式到具体内容,完全模仿真实的信用卡,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图案、版块、模式及磁条密码完全的去非法制造一个新的信用卡;二是指在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比如随意涂改真实信息、伪造信息,或在空白的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或输入虚假信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的一个重要形式,在这里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的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
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信用卡,自己没有使用的或把信用卡进行销售的,按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后又自己使用的,它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伪造行为是犯罪手段,使用行为是犯罪目的,按刑法规定以行为人的犯罪过程、数额大小具体确定犯罪幅度,然后择重处罚。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真实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规定,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信用卡被挂失而失效;持卡人在有效期内要求停止使用并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无论是哪一种失效原因,凡是利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侵占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均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未经过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非法持用信用卡并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法定功能的支付、消费、提现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合法持卡人借给朋友、或交给家人使用的情况,在本质上不同于冒用的特征,应区别对待。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包括“持卡”冒用,还包括“无卡”冒用。即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的网上银行,信用卡用户可以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银行给每位信用卡用户在网上设置有个人密码,但是在网上这种密码本身很有可能被冒用或破译,这种冒用密码或破译后利用密码进行的网上信用卡支付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种行为不因为没有具体的信用卡而改变犯罪性质,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4 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银行的批准或双方协议,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而支取现金或消费的行为。信用卡具有的这种透支功能是其他金融凭证所不具备的。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的一种违法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超过期限内、额度内透支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从定义可知,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除属于有一般诈骗罪具备的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主体条件
持卡人必须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由于盗窃、骗取等行为而得到的信用卡则构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的主体。无论“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持卡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都是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通过特定的程序向银行领取,其主体都是合法的持卡人。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弄虚作假、伪造、冒用、以虚假身份骗取银行信任而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现象。在此种情况的行为人是一种“非法持卡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的信任而骗取具有消费、支付等功能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的行为特征[1],所以,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主观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识上的不愿意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前者是主观的不愿意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归还。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条件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限额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其中透支限额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对于超限额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随时可以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超期限透支的,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构成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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